在虎丘区,发起人替代责任主要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责任承担情况。
一、公司设立阶段的发起人替代责任
合同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往往需要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如果公司最终未能成立,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起人要对这些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虎丘区的几位发起人 A、B、C 为设立一家新公司,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供应商 D 签订了一份购买办公设备的合同。如果公司最终没有成功设立,那么 A、B、C 三人需要对这份合同产生的债务(如支付设备款)承担连带责任。
即使公司成功设立,当公司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时,合同相对人也可以要求公司和发起人共同承担责任。例如,新设立的公司接收了办公设备并开始使用,但在支付货款时出现拖延,供应商 D 既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货款,也可以要求发起人 A、B、C 支付货款。
侵权责任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若对第三人造成侵权损害,可能需要承担替代责任。例如,在虎丘区设立公司的筹备场地,发起人因指挥装修工人不当,导致装修材料掉落砸伤路人,对于路人遭受的人身伤害损失,发起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设立中的公司也有过错,公司和发起人可能会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二、发起人替代责任的范围
费用承担范围
对于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如登记注册费用、律师费、会计师费等,发起人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这些费用没有得到妥善支付,相关服务提供方可以要求发起人支付。例如,虎丘区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设立提供了验资服务,但公司设立后未支付费用,在公司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发起人需要承担这笔费用。
对于不合理的费用或者发起人恶意产生的费用,比如发起人以设立公司为名进行个人消费产生的费用,不应由公司或者其他发起人承担,而是由产生该费用的发起人自己承担。
债务承担范围
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借款、货款等债务。债务范围包括本金、利息以及可能产生的违约金等。例如,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用于公司筹备,若公司不能偿还借款,发起人要对借款本金、利息以及逾期还款产生的违约金等承担责任。
三、责任承担后的内部追偿
当发起人承担了替代责任后,在发起人之间可以根据彼此的约定或者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进行内部追偿。例如,虎丘区的发起人 E、F、G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共同对外签订了合同,E 承担了全部的合同责任后,他可以根据与 F、G 的事先约定(如按照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或者根据他们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如 F 的过错导致合同责任加重)来向 F、G 追偿。
四、与股东责任的区别
责任产生阶段不同
发起人替代责任主要是在公司设立阶段产生的,是基于发起人代表设立中公司的行为而产生的责任。而股东责任主要是在公司成立后,基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股东权利的滥用等情况产生的责任。例如,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责任与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签订合同产生的责任是不同阶段的责任。
责任范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