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丘区发起人替代责任的免责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公司设立成功时
设立人无过错:如果设立人能够证明自己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没有过错,对于其他设立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且该合同并非为设立人自己的利益而签订,设立人一般不承担替代责任。例如,其他发起人在未经设立人同意或知晓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了一份超出公司设立必要范围的合同,且设立人未从中获益,那么该设立人无需对该合同产生的责任承担替代责任。
相对人恶意: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设立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原则上应当由该设立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若相对人明知设立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合同仍与其交易,那么对于由此产生的责任,其他发起人无需承担替代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时
无过错发起人:当公司不能成立时,无过错的发起人对于因其他发起人过失导致的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不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因部分发起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公司设立失败,如未按时提交设立申请、提供虚假材料等,其他无过错的发起人无需对由此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责。
约定免责:发起人之间可以在发起人协议中约定免责情形,但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发起人协议中明确约定,对于因个别发起人个人行为导致的公司设立失败及产生的债务,由该发起人独自承担责任,其他发起人在履行了相应的告知、协助等义务后可免责。
其他特殊情况
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如果公司或债权人对发起人主张的替代责任所涉及的债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且发起人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那么发起人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权利义务已转移或消灭:如果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或责任,已经通过合法的方式转移给其他主体,或者因法定事由而消灭,如债务已经清偿、合同已经解除或撤销等,发起人无需再承担替代责任。苏州注册公司,苏州代办营业执照,苏州工商注册,苏州代理公司注册,苏州代理记账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