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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互相开票时,发票的税率是如何确定的?

发布日期:2025-08-18 浏览:111

总公司和分公司互相开票时,发票税率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交易的性质以及双方的纳税人身份。具体如下:


  • 根据交易性质确定

    • 销售货物: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交易是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 13%。例如,总公司将一批原材料销售给分公司,若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总公司应按照 13% 的税率向分公司开具发票。

    • 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也是 13%。如分公司为总公司提供设备维修服务,若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就适用 13% 的税率。

    • 提供应税服务:对于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一般纳税人适用 9% 的税率。若总公司向分公司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时,应按 9% 的税率开票。而提供现代服务(如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等)、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等,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 6%。比如分公司为总公司提供市场推广等现代服务,若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税率则为 6%。

  • 根据纳税人身份确定

    • 一般纳税人:若总公司和分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按照上述不同交易性质对应的税率开具发票。

    • 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通常适用 3% 的征收率。例如,分公司为总公司提供简单的劳务服务,分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 3% 的征收率开具发票。不过,在一些特殊时期,小规模纳税人可能会有优惠政策,如征收率可能降至 1%,具体应根据当时的税收政策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也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公司(总公司)只能以 3%(或当时适用的征收率)的进项税额从自己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外,如果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涉及到农产品、图书等特定行业或特定商品,可能存在税收优惠或特殊税率,应仔细查阅税法规定,确保发票税率符合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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