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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司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被认定虚开发票,如何进行申诉?

时间:2025-08-08浏览:124
  • 服务类别:

    财税咨询

  • 服务区域:

    苏州市

  • 联系人:

    陈经理

  • 商家地址:

    苏州市

  • 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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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苏州公司因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可通过以下系统化申诉策略维护合法权益,结合最新政策与实务操作,确保程序合规、证据充分:

一、申诉核心法律依据与路径选择

1. 行政复议:前置必经程序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需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例如:


  • 被苏州市姑苏区税务局认定虚开,可向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 若涉及海关代征增值税,需向直属海关申请复议。


关键材料


  • 税务处理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加盖公章)

  •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需提供)

2. 行政诉讼:复议后终极救济

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被告税务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直接起诉(未复议),需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


注意: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涉及税款争议需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罚款争议可直接复议或诉讼。

二、申诉材料准备与证据链构建

1. 业务真实性核心证据

  • 交易合同:需包含明确的服务 / 货物交付条款、价格约定、验收标准,建议附补充协议说明资金流差异原因(如委托付款协议)。

  • 物流凭证

    • 货物交易:提供运输单、仓储单、签收记录(如顺丰电子存根需区块链存证编码)。

    • 服务交易:提供服务记录、验收报告、客户反馈文件。

  • 资金流向说明

    • 银行流水需标注每笔款项对应的合同编号、开票日期(如招商银行流水可导出带电子签章的 PDF)。

    • 委托付款需提供三方协议及付款方书面说明(模板见)。

2. 税务合规性证明

  • 发票验真报告: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验真结果,显示 “一致” 状态。

  • 纳税申报记录:打印近 3 年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证明税款已足额缴纳。

  • 进项抵扣凭证:若涉及进项税抵扣,提供抵扣联及认证清单,证明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3. 特殊情形专项材料

  • 总分公司汇总纳税

    • 提供《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办法》备案文件

    • 总机构出具的《分配表》及分支机构申报记录。

  • 破产企业

    • 法院破产裁定书、管理人接管证明。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关于税款清偿的章节。

三、申诉书撰写与法律抗辩要点

1. 结构化申诉书模板

标题:关于 XX 公司虚开发票认定的行政申诉书
核心内容


  1. 事实陈述

    • 交易背景:时间、主体、标的(如 “2024 年 3 月,我司向 XX 公司采购设备一批,合同金额 100 万元”)。

    • 资金流差异原因:“因我司与 XX 公司存在应收账款冲抵协议,实际支付金额为 80 万元,差额 20 万元已通过债权转让方式结清”(附债权转让协议)。

  2. 法律分析

    • 引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我司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不存在虚开情形”。

    • 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 号),说明不构成虚开犯罪。

  3. 证据清单

    • 合同、银行流水、发票验真报告等 12 项材料(编号列明)。

    •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若已委托)。

2. 关键抗辩策略

  • 穿透式审查

    • 要求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 39 号),审查交易实质而非形式。

    • 若存在 “资金回流”,需证明系正常商业往来(如支付服务费、归还借款),附相关协议及说明。

  • 举证责任倒置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要求税务机关提供认定虚开的直接证据(如虚假合同、伪造单据),而非仅以资金流差异推定。

四、申诉流程时间节点与风险控制

1. 关键时间轴

  • 复议申请:收到决定书后 60 日内(如 2025 年 5 月 10 日收到,需在 7 月 9 日前提交)。

  • 材料补正:复议机关要求补正的,需在10 个工作日内提交(超期视为放弃)。

  • 诉讼时效:复议决定后 15 日内起诉,或直接起诉的 6 个月期限。

2. 风险应对

  • 税务稽查应对

    • 异常交易:单笔超过 50 万元的无票支出或收入。

    • 关联交易:股东借款未归还、关联方代垫费用等。

    • 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后,24 小时内启动内部自查,重点核查:

    • 配合检查时,可要求税务机关出示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检查证及通知书原件。

  • 专业机构介入

    • 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税务司法鉴定报告》,证明业务真实性(费用约 2-5 万元)。

    • 聘请律师团队,针对税务机关程序违法(如未依法送达文书)提出抗辩。

五、苏州本地政策与实务指引

1. 特殊区域政策

  • 苏州工业园区

    •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可申请 “税务合规白名单”,享受优先复议通道。

    • 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近三年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 自贸区苏州片区

    • 跨境贸易企业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可凭《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作为补充证明。

2. 官方咨询渠道

  • 苏州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 电话:0512-12366(按 2 号键转人工)

    •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 189 号

  • 法律救济中心

    • 苏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十梓街 429 号)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六、典型案例参考与申诉要点

案例:某建筑公司委托付款争议

案情:苏州 A 公司向 B 公司采购建材,合同金额 500 万元,因 A 公司账户冻结,委托关联企业 C 公司付款。税务机关以 “资金流不一致” 认定虚开。


申诉关键


  1. 提供《三方委托付款协议》,明确 C 公司代付义务。

  2. 提交 B 公司开具的《收款确认函》,注明 “款项已由 C 公司代付,与发票金额一致”。

  3. 附 A 公司与 C 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如股权结构图)。


结果:苏州市税务局复议后撤销原认定,认定为正常商业安排。

七、申诉后风险防范建议

  1. 合同条款优化

    • 在采购 / 销售合同中增设 “支付条款”:

      “乙方(收款方)同意甲方(付款方)可委托第三方支付合同款项,第三方支付视为甲方履行付款义务。”

    • 注明发票开具时间与付款时间的对应关系(如 “甲方支付 30% 预付款后,乙方开具等额发票”)。

  2. 资金流管理升级

    • 使用 “银企直连” 系统,实现合同、发票、付款自动匹配(如招商银行 “薪福通” 平台)。

    • 建立异常交易预警机制,对超过 100 万元的跨主体支付自动触发内部审批。

  3. 定期税务健康检查

    • 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行业均值需预警)

    • 其他应收款 / 应付款占比(超过总资产 20% 需整改)

    • 每季度聘请第三方机构核查 “三流一致” 情况,重点关注:


通过以上全流程申诉策略,可最大限度降低虚开发票认定风险。建议在收到税务处理文书后48 小时内启动应对程序,优先选择 “复议 + 诉讼” 组合策略,同时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与时效性,确保在法律框架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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