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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作品著作权的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5-06-12浏览:27
  • 服务类别:

    知识产权

  • 服务区域:

    苏州市

  • 联系人:

    陈经理

  • 商家地址:

    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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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以下是关于作品著作权的详细介绍:


  • 作品的定义及条件: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合法性。

  • 作品的类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符合作品特征的智力成果。

  •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具体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权利的保护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视听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 侵权行为及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将合作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作品发表、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谋取个人名利、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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